小區高空拋物砸到人由侵權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擔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小區高空拋物怎么處理
1、對于高空拋物的認識,人們經常停留在道德層面,這其實也是一種對公共安全責任的淡漠。生命安全意識不足、漠視公共責任、監管機制和手段不夠,使得“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儼然已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公害。
2、對于高空拋物,法律已經有比較嚴格的“無過錯原則”: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責任。但現實中人們對這一行為的嚴重性,認識往往不夠,這需要家庭、社會、公安共同努力強化,廣泛教育和警示人們嚴格自律,戒除拋物陋習。
3、治理高空拋物,監控和處罰等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真正要杜絕高空拋物,還是要提升居民整體對高空拋物危害性的認識,如果每個人的文明意識都提高了,能夠自我監督,高空拋物自然會慢慢消失。
4、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映。
5、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