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滯納金不合法。物業公司無權收取滯納金,但可以要求業主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措施,不按照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照還款期限償還貸款,按照滯納天數增加一定比例的滯納金額。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金,個人和其他企業、團體無權私自設立;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由國家強制性保障。
物業滯納金標準不合理可申請撤銷?
部分業主如果是因為對物管服務不滿意,認為物管服務縮水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所以拒交物管費,并且不交滯納金,需要做好取證工作。同時,在審理的過程中也要承擔舉證物管服務違約的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上一手業主欠交的物管費,如果要一下手業主承擔并不合理,不能因此而向其收取滯納金。
根據民法典,滯納金應該屬于應付未付的違約金,一般而言違約金不能超過本金。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如果物管費滯納金標準設定過高明顯有失公平,就有“霸王條款”之嫌,可以作為可撤銷條款,業主申請撤銷。
物業滯納金滯納金比例標準多少合適?
根據目前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并沒有對物業企業能否收取滯納金以及滯納金的比例標準做出具體規定。物管費滯納金一般都會在物管合同中有所約定,帶有一定的懲罰和阻嚇性質,防止出現大面積業主不交物管費的情況。而具體的滯納金標準,應該由業主和物管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目前在實踐中一般以每日2%至5%之間為宜。
只要不是惡意欠交管理費,是否要追繳滯納金,最好雙方還是協商解決。不少業主由于長久不住在小區或者出差旅游等原因,導致不能及時交納物管費,像這種特殊情況,許多物管公司都不會要求交納滯納金,也不適合進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