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3、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4、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6、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保障性住房注意事項
1、申請人對所填報的內容及提交的資料真實性負責,有弄虛作假、瞞報、故意隱瞞的情形,將被取消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年度復核對象將取消保障資格)。
2、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參加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關系必須為夫妻或父母子女關系,或其他屬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3、申請人與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中若有戶籍不在南平市延平區六個街道辦事處的,應當共同申報民政低收入認定(最終確認保障人員時扣除),且必須在備注中加以說明,否則視為未如實申報情況而取消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
4、截止街道辦事處初審結束,仍未按要求填報并提供完整審核材料的,將導致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喪失。
5、經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同意并授權,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查部門會對保障家庭進行收集、核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資產、收入、社(醫)保、公積金、稅收、工商登記、家庭車輛等相關信息,并將按規定將審核結果進行公示。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賬戶、房產、社(醫)保、公積金、稅收、工商登記、車輛等信息記錄視為該家庭的實際發生情況。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銀行賬戶代他人過賬、身份證借予他人使用,可能導致該家庭保障性住房資格喪失,其后果由其自行負責。
7、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屬于低保家庭的,若被民政部門取消低保資格,應當主動提出參與低收入家庭認定,否則可能會導致住房保障資格喪失。
8、家庭經濟狀況或家庭成員(婚姻、戶籍等狀況)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主動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報備。如未及時報備的,將可能導致住房保障資格的喪失。
9、取得其他住房或取消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等資格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的,必須無條件退出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退還多領取的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從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當月開始計算)。
10、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只用于自住,未經管理部門許可,不得進行裝修、出租、出借、經營、轉讓或變更用途等行為,更不得進行任何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