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建筑由城市規劃部門拆除違章建筑。 《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
違章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違章建筑的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如何對違章建筑進行處罰
《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限期改正,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并處以相應的罰款。所以說,對于建筑物、違法建筑物是不是一律拆除,顯然不是的。對于可以責令改正的,要積極地去責令改正,消除影響。只有在不能夠改正的情況下,才能限期拆除或者是沒收實物。
依據《土地管理法》集體土地上建筑物如果要被征收的,只能由省級部門或者國家相關部門才可以征收,區級行政部門或者市級部門、鎮相關部門都沒有征收的權利,當然也沒有拆遷的權利。